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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12]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改革,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

  (一)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和层次。按照“股份制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通过政府有效资产注入、优质企业参与并购重组、社会资金入股等方式有效化解风险,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县级法人社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三农”和网络健全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创新业务品种,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二)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领域和广度。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园区和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要加强涉农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出口及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拓展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范围和深度。商业银行要发挥专业化程度高、资金实力雄厚、金融产品齐全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三农”业务部门,完善业务流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逐年增长。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作用,进一步做实畜牧业贷款中心,继续推进与畜牧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提升涉农信贷服务质量和业务规模。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努力扩大信贷业务,运用同业存款、银团贷款等方式促进资金回流县域。

  (四)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补充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争取粮食主产县 “每县一行”,支持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农户、商户、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持银行类机构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贷款公司与银行类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鼓励银行类机构为贷款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扩大服务能力。

  (五)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便捷作用。支持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每个县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粮食主产县要设立5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当地重点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民、商户、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增强服务能力。

  (六)推动“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积极推动银行卡、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发展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合理布局ATM、POS等银行卡受理工具,积极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进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满足农村消费需求。

  二、推动金融创新,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一)着力强化对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综合运用基金、信贷、租赁、债券等多种工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膜下滴灌、喷灌滴灌等新型节水技术,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支持农村设施农业,以棚膜蔬菜经济为核心,建设设施农业产业集中区,切实增强反季节蔬菜的生产能力。支持畜牧业加快发展,改进生产组织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着力强化对县域特色城镇化的金融服务。整合供暖、供气、水务等公共资源以及产权明晰的国有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和林地等资产,壮大县域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建立健全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的有效机制。鼓励银行类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支持。推动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县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金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城镇土地一级开发和城镇功能区建设。积极探索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县域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着力强化对农村新型工业化的金融服务。围绕县域资源开发及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和客户资源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口金融招商,吸引域外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落地,提升县域新型工业化的层次。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县域企业,加快县域产业集群式发展。通过供应链融资、企业互助联保等方式,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加大金融对农村商品配送体系、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农村服务业加快发展。

  (四)着力强化对产粮大县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对产粮大县开展集成金融服务。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农村信用联社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优先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信贷投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收储和加工转化的信贷支持,适应粮食市场新特点、新变化,建立粮食收储的资金保障机制,满足粮食收储资金需求。

  (五)着力强化对林业和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逐步完善林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林业专业化担保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产业化经营,推进林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围绕人参、鹿业、林蛙等县域特色产业链条,开展涵盖种养、收储、加工、营销的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实行积极的扶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满足人参等周期性特色农产品的收储资金需求。

  (六)着力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充实资本实力。按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借还方式,加大固定资产贷款的支持,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设施,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推进营销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出口信贷支持,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七)着力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种植、养殖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批发型”贷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征信系统,组织开展信用评级,逐步增加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围绕“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通过公司信贷担保等方式发放订单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八)积极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民小额信贷投放,开发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多样化小额信贷产品。不断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推进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用机械和农村宅基地抵(质)押贷款试点。积极推广“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特点,科学掌握涉农信贷投放节奏,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资金需求。

  (九)扩大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规模。继续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搭台、农民自愿、金融跟进”的原则,发挥财政直补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商业银行参与直补担保业务,扩大直补担保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完善运作机制,改进业务流程,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提高单笔贷款授信额度。

  (十)健全服务“三农”的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思路,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省信用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公司等方式增强县域担保能力。支持设立畜牧业、林业等特色产业担保公司,开展专业化担保服务。推进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组建全省性涉农担保公司。

  (十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三农”发展的引领作用。鼓励县域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将涉农企业优先列入“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推动更多县域企业走进资本市场。支持县域重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依托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在重点县(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

  (十二)积极引导创新“三农”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对种养殖业的保障水平。以现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鼓励开办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各类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十三)发挥金融机构总部支持“三农”发展的关键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通过适当提高涉农贷款容忍度,加快核销涉农贷款呆坏账,适度降低内部涉农贷款资金核算成本,增加县域金融机构经营费用等多种方式,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我省“三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争取增加涉农信贷规模,合作开展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

  (十四)完善抵(质)押机制,为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抵(质)押物确权、登记、处置制度,省、市、县级政府按事权设立物权抵押托管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政策扶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

  (一)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资源,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弹性存贷比政策,进一步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

  (二)完善县域中小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设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额度达到总量50%以上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数额不超过其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对设在县(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由当地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前3年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全额补助,3年后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补助。

  (三)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奖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服务的奖励力度,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积极性。吉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要适当增加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县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等继续给予经费补助。进一步加大对县域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四)落实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规划指导,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放规模,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银监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营业网点和设立村镇银行,建立科学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确保涉农信贷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证监部门要支持证券类机构在县域设立网点,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加快上市步伐。保监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开展面向“三农”保险服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完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六)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养。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业务骨干到县(市)政府挂职,组织县(市)政府及经济部门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涉农金融人才培训,培养具有涉农金融业务开拓能力、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七)加强对“三农”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金融主管部门要会同涉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三农”金融服务的信息沟通,积极搭建各种形式的银政企对接平台,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下基层活动,完善“三农”金融服务考核办法,确保金融服务“三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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